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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3 15:54:48 股吧网页版
苏州龙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九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义务,同样适用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 情况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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