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及有效管理、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部门、公司下属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日常经营中特别重大合同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述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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