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 4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未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股东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主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未能履行其他主债务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寻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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