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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顿电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2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 2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 3
第五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涉及本细则第二条所述情形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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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条 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人选,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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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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