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其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下同)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达到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还需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办公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证券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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