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6:11:27 股吧网页版
福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审计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
计委员会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道德,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