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提名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提
名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道德,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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