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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11:27 股吧网页版
福蓉科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铝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闽国资资运〔2021〕148 号)以及《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闽冶财〔2025〕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宗物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锁定铝原料采购成本或铝产
品销售毛利,或为防范铝原料、铝产品库存跌价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境内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开展的期货交易,实现抵消现货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
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商品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
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也不得使用自用账户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和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将超过已审议额度的,应当将对应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纳入累计额度计算范围。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时,应在决议
中明确具体授权主体(以下简称授权主体)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前述决议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授权主体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及人员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细则,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组(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组)人员的授权与任命,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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