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审计机构,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对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在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
(七)具有信息安全管控能力,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信息披露要求,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在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中应对该等情形进行评估与专项说明。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通知公司开展具体选聘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召集相关部室设立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招标小组负责编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组织开展选聘评标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其开展审计业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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