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的运作机制,促进员工持股平台之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明晰员工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其财产份额的持有和转让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实现员工持股为目的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员工为持有公司股份之目的而新设的其他类型持股平台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合伙企业和参加对象(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公司员工持股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加对象)应当遵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制方案》(以下简称《混改方案》)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员工持股分期实施,任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数量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的 1%。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的 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的 1%。
任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合伙企业或其他类型持股平台的出资数额一经确定,并经公司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核实确认且实施后,不得变动。
公司制定的《混改方案》及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第二章 员工持股参加对象
第一节 参加对象资格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可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出资额或受让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的方式参加公司员工持股。
第六条 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七条 参加对象资格及其初始认购份额和后续增加认购份额均应当由公司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事先核实和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员工向参加对象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对象资格,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禁止情形
第九条 公司外部董事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加公司员工持股。
第十条 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多人均在公司任职的,原则上只能由一人参加公司员工持股,并且原则上只能通过一个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
公司已实施的首期员工持股,若存在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多人持股情形的,基于其客观历史原因,可以暂按现状继续持股。未来该等人员发生持股变动事项时,应遵循本条第一款之原则予以处置。但是,为遵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必须调整为一人持股的,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当服从公司及合伙企业的安排,对持股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参加对象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参加对象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参加公司员工持股。
第三章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及其限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当期用于
员工持股之公司股权/或股份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算。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受让人所持该部分财产份额的锁定期可以延续计算。
第十三条 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相应财产份额,也不得将该财产份额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合伙人亦不得自行退伙。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并据此转让财产份额的,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合伙人所持有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五条 锁定期届满后,合伙人可以向以下人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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