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9 号
────────────────────────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 股证
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红月,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卢沛民,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1 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0.00 万元到-15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年度业绩快报暨预告更正
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6,287 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补充计提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约3,000 万元,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及交易纠纷中未能及时退回的预付货款约 5,200 万元减值损失,对公司 2024 年合并会计报表归
母净利润预计合计减少约 6,600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6,176.21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巨大,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才披露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未发现会影响预测的情况,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无主观恶意,且实际财务指标与业绩预告未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二是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后因年审会计师谨慎考虑后建议补充计提减值等意见更正业绩预告;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除上述异议理由外提出其本人不直接管理财务条线,无法准确获取财务数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前应审慎核查业绩预告相关的公司情况,确保预测内容准确。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违规事实明确,情节严重,所称无主观恶意、未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公司会计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未能审慎关注公司财务审计事项可能引发业绩变化相关风险,未在业绩预告中予以提示,所称年审会计师意见变更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三是卢沛民作为董事会秘书虽不直接负责财务事项,但签署确认业绩预告公告,应当保证业绩预告准确。其提出 2025 年 3 月后的履职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就相关事项已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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