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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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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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1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1
九、结论意见...... 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超讯通信/公司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超讯通信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和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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