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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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FGZY2025H0026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轮电梯”)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叶凌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梅轮电梯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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