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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49:22 股吧网页版
迪贝电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至少在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开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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