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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6:40:02 股吧网页版
诚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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