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以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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