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诚邦生态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应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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