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5-04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 70,816,018.03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皖 13 民初 23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一审开庭并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折价补偿给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70,462,274.03 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以
70,462,274.03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款日止);
2、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53,744 元运维费及资金占用费(以 353,744 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款日止);
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 70,462,274.03 元内对其施工的宿州市埇桥区北部片区 8 个中心村雨污分流和场站项目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1,834 元,由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1,111 元,由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担 440,723 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判决执行情况为准,请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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