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916,465.5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最终
生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
公司 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
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 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3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42),2023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55)。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 7,842,925 元,其他损失申请人另
行主张”,并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起诉(案号为(2024)
内 0422 民初 4521 号),保全公司财产金额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详情请见公
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4)。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内 0422 民初 3632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内 0422 民初 3745 号《民事判
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修复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8,474,625.00元;富岭建筑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1,129,036.00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 13,820.19 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5 年 7 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
0422 民初 4521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02,498 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 168,422.38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9)。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内 0422 民初 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 7,288,645 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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