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使用事实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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