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品种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或上述品种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
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总经理根据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中心:为金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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