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配备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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