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遵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原则上控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
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监事各1名;经控股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相应会议。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获选、获聘后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督促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地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
事)审议(决定)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审议;
(七)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提名的在子公司全职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和激励机制,按照子公司相应制度执行,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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