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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