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或投融资业务为基础,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多市场多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比较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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