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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