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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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苏盐井神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14:00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海棠大道 18 号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共计 630 名,代表股份 598,790,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6.6051%。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均为出席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30 名,代表股份598,790,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6.605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514,470,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8178%;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 619 名,代表股份 84,320,04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7873%。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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