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及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补足。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选。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成员仍应履行成员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