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4
释 义......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1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4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1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8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19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自然人曹志欣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7
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
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
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群兴公司 指 群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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