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将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接受指令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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