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第 2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项第 2 目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之第 3 目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一)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条第(二)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工程承包;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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