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第 2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项第 2 目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之第 3 目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一)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条第(二)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1.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2.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上述第 1 项中的
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3.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①其配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