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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48:44 股吧网页版
华勤技术:华勤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及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属地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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