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具体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五)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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