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在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
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所有的董事候选人应标明在一张选票上,对每一董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投票权数”项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所投的投票表决权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如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股东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股东选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如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则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
选。
当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
第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后,董事会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应与《公司法》《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