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投资(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但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企业;
(二) 公司与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 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议案,并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对外投资如有涉及其他投资者的,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其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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