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以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
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可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
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最近三年曾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同
等)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同等);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
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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