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
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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