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强化公司的整体投资
功能,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等,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下
称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
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
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被投资单位包括公司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范围为:设立全资公司、收购兼并、合资
合作、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以下称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其他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与条件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坚持效益优先、监管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 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利用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得挪用正常业务所需流
动资金、未结算的工程预付款、基建资金、技改资金、救灾补助等
专项资金、物资。
第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一) 拟投资项目属于公司限制或不宜发展项目,或投资项目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
(二) 其他原因不适合于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股东会审批权限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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