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以防范公司国际贸
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
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期权等符合公
司业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
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
规模、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
与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执行期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因此按连续 12 个月以内外
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
序。决策权限为:
(一) 预计外汇衍生品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未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 预计外汇衍生品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后递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小组,由
该小组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资
金部、业务单元、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小组职权分工:
(一) 公司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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