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 《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
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
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
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
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
务中进行,包括:
(一)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
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
议条款终止 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 并
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
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
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
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
行;
(七)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
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 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