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
继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
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
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
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 存在尚未了结的
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含义一致。
第二章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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