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佛山市海天
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
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司章程》、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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