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管
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证监局《关于
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
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
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投诉的来源包括来信、来电、来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
位转办的投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 承接中国证监会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第六条 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处理和答复,并将
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或分
管领导汇报解决;对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董事会。
第七条 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受理的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
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
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事项。对于转办件,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工
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机构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
第八条 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
归档。并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管理
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董事会。
第九条 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需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
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
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
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
度的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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