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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6:33:07 股吧网页版
日盈电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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