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以下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被担保人分次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在此期间担保的累计额确定。
上述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时涉及关联交易或利害关系的,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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