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协助
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除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以外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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