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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