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
守本办法。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审计
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存在第
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人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
第十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
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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