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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17:06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
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
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程序,根据新的调查评估报告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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